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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比例就业,我们该知道点啥?——残疾人就业问答之五

2017年06月23日 来源:《中国残疾人》

文_ 耀辉

Q 按比例就业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A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面临的困境,虽然有很大原因来自于自身功能的障碍,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的限制。为解决残疾人面临的这种困境, 1944年英国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 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就业制度并采取法律形式予以保障的国家,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Q 国际上也执行按比例就业制度吗?

A 是的。按比例就业制度自从被英国首先推行后,作为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合理举措,逐渐成为了一种文明共识,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残疾人就业形式。很多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关于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等对此都有规定。很多国家也采取了法律保障的形式,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不同比例,如意大利为7%,德国为6%,美国为3%,荷兰不同行业分别为 3%到7%。

Q 我国实行按比例就业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同时,第九条对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规定了惩罚性的措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 只有企业才执行按比例就业制度吗?

A 不是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合适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Q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吗?

A 是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发〔2008〕7 号) 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 号),也明确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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