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李明东
辅助器具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与辅助器具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2021年底,中国残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十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确立了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10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一定的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确立了残疾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康复器具公司的《产品配置单》,该公司作为假肢装配经营者不仅要为客户提供假肢产品,还要为客户提供假肢装配、调整、训练等一系列服务,这就要求该公司对客户进行使用指导和跟踪查访。本案中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了临时假肢,但在随后数月之内竟未对他的佩戴情况进行跟踪,也没有按约定随着他的个人情况变化提供调整方案,应认定辅助器具公司服务缺失。这种服务缺失的情况本质上属于产品缺陷,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一、何种情况可以请求赔偿?
一是辅助器具本身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指辅助器具本身存在着威胁使用者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存在失误,例如坐便椅没有把手的情况;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的缺陷,该类缺陷可以参照辅助器具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认定;指示缺陷是指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但在信息传递上如说明、指示环节存在错误,例如电动轮椅未标识远离高温、火源导致电池受热爆炸的情况。二是辅助器具的服务不到位引起损害。一方面他们要为购买人提供优质的装配服务;另一方面还要提供必要的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避免因使用不当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对于上述辅助器具出售后的相关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为造成产品缺陷的一方。通常情况下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造成损害的产品缺陷是在出厂之后因销售者过错造成的,则由销售者承担责任,而非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
考虑到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通常很难找到产品的生产厂家,但找到产品的销售者相对容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因辅助器具缺陷造成损害时,残疾人找不到厂家可以仅起诉销售者。这样,既解决了普通残疾人因自身搞不清产品缺陷到底是由谁造成,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又方便了残疾人维权,减少了诉累。
三、赔偿的费用及对应的证据
很多朋友在面对辅助器具侵权纠纷时,仅知道自己有权索要赔偿,但对于自己可以主张哪些赔偿以及该赔偿多少却是一头雾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这条法律,经营者首先需要对辅助器具进行修理、重做、更换使得辅助器具得以使用,如果通过上述措施不能满足消费者继续使用的需要,则需要进行退货处理,经营者需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其次,经营者还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身体损害损失和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按照损失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身体损害损失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中间医疗费按实际发生为准,需要保存好就医购药的相关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实际住院的天数(通常以住院病历所载为准)参照当地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计算;营养费和护理费按照对应的营养期和护理期来确定,需要提交陪护合同及发票或者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据;交通费和鉴定费需要保存好相对应的发票;残疾补偿金以及上述的营养期、护理期和误工期需要根据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定;除了上述证据之外,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以及其说明书、“三包卡”等资料也必须注意保存。
四、采用何种纠纷解决途径
1.冷静处理,友好协商
首先要将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如果有人身损害一定要及时就医。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诚信的态度,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交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
2.注意留存证据,防备诉讼风险
被侵害人有权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向责任人提出相应赔偿。双方如果对责任的认定和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具体到辅助器具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在诉讼中需要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官提示各位残疾人朋友,应当注意保存证据。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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