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魏诗月
残联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始终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202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四“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便充分展示了残联在残疾人反家暴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回顾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卢某某所在地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或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九条规定:“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可见,残疾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更应该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
那么,哪些具体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请注意,家庭暴力不仅包括给申请人造成肉体损伤的行为,还包括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只要是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实施了上述行为,都可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此外,家庭暴力也不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残疾人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突发性特点,因此残疾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可能会有哪些证据呢?
第一,证人证言: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耳闻目睹,比如保安、朋友、保姆或者是邻居,因此可以请他们提供证人证言。
第二,录音录像:受害人在受害时或者受害后制作或者收集到的录音或者录像也是证据。
第三,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后,如果曾经报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这些证据是可以请求复制的。
第四,医疗记录: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包括精神上受到伤害了,到医院进行治疗包括进行心理治疗、心理咨询,那么治疗时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的收据。
第五,司法鉴定意见:如果伤情较重,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那么鉴定机构会出具书面的司法鉴定意见。
第六,投诉记录: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残联等组织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这些机构的记录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据。
残联可建立涉残案件联动机制
该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受理残联代卢某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2022年2月11日印发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联等单位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规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可见,残联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联《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残联应当依法履责,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人民法院办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加强同残联等人民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的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情况,充分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意见》为各级残联与各级法院建立涉残案件联动机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据此,各级残联可以主动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建立涉残案件联动机制,以便能够及时、深入地参与涉残诉讼,充分发挥残联的维权作用。
从实际需求来看,各级残联也有必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等机关建立涉残案件联动机制,以便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能及时充分地发挥残联的维权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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