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易红 张小娥
案例介绍
2016年,智力残疾人李某的母亲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李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若不按时结清利息,在约定利息基础上加收借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此外,李母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作为李母按期清偿原告25万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担保。
经双方申请,公证处对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进行了公证。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李母去世。由于借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均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将李某的弟弟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受案后,确认民间借贷的案由有误,应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人民法院向原告释明应追加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为本案被告。李某被追加为了本案被告。由于李某是智力残疾人,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情绪很不稳定,她的爱人便向重庆市万州区残联求助。
原来,李某一家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李父先于李母去世,当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遗产分割,李母也从来没有说过用涉案房屋向他人抵押担保借款的事。李母2016年去世,直到2018年10月左右,原告才到李某家里声称李母欠他25万元,要求李某全家搬离。昨天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原告以前将李弟起诉了,现在又将李某追加成被告。李某一家十分担心住房被拍卖,流落街头。
办案手记
承办律师接受区残联委托后,在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接待了李某夫妇,李某的爱人简述了案情。
本案涉及到李某一家的居住问题,承办律师办案压力也特别大,立即去人民法院复印了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委托书》。了解到李母以涉案房屋为抵押向原告借款25万,所借款项委托李弟收取,实际已用于做生意,但现在李弟没有能力偿还,承办律师与法官作了简单的沟通,法官也认为这个案子非常揪心,一方面法律规定对李某不利,另一方面又不忍心让李某一家人居无定所,很是纠结。
因为李母已去世,首先需要辨别原告提供证据的真伪。承办律师让李某的爱人找来李母生前签过字的一些文件,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委托书》上的签名进行比对,发现那些签名字体结构、字形、笔画完全不一致。这就意味着《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委托书》有可能是虚假的。为了进一步核实李母签名的真实性,承办律师来到李母生前工作单位调取有其签名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中李母几十年的签字完全一样,却与证据材料上的签字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于是,承办律师建议李某提出字迹鉴定,确定借款事实的真伪。
由于李某智力残疾,需要做行为能力鉴定。遂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实施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机构在了解到李某的遭遇和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后,在鉴定费方面给予最大的优惠。经鉴定,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须由监护人代行权利。
开庭的那一天,李某的爱人当庭提出了字迹鉴定申请。原告称是李母亲笔签字的,并且公证处有公证文书。第一次开庭没多久,主审法官向公证机关调取了全套公证文书及视频资料。承办律师和李某的爱人一起去人民法院复印了公证文书,查看了李母签字时的视频资料,经辩认,李母的确是在公证员面前亲笔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收款委托书》,以前的办案思路行不通了。
为核实《抵押合同》的效力,承办律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了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只有李母一个人,权属状态为有抵押无查封。证明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李母是唯一的权利人,原告与李母进行经济交往,不存在主观恶意,原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怎么办呢?承办律师深感案情的被动,唯恐李某一家房屋被执行流落街头。两难之际,区残联权益保障部的同志和承办律师商量,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帮助残疾人留住房屋,解决居住问题。
承办律师来到李某家里,建议李某的爱人写一份李某家庭情况的说明,向法院领导反映一下家里有残疾人、病人、学生,如果搬离涉案房屋难以生存的囧况。同时,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对李某一家的困难十分重视,多次给原告做调解工作。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原告、李某和李弟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弟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如果李弟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李某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承担部分清偿责任,但是李弟将在继承遗产时予以扣除补给李某。
根据调解协议,李某虽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至少一家人现在居住的涉案房屋不会被拍卖、变卖,一家人的居住有了保障。
案例点评
由于本案的各种证据均对残疾人李某不利,承办律师虽多方努力仍未改变李某在案件中的被动局面,一家人居住的涉案房屋可能依法被拍卖。
但是,区残联和承办律师始终没有放弃,多方协调,如实向法院领导和主审法官以及原告反映李某的家庭困难,努力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和谅解。法院最终通过调解,在情与法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又让李某一家能够安心居住。
正是因为有了残联,有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有了专业律师,有了法律服务,残疾人李某一家才不至于彷徨、迷茫,才有了依靠,才有了希望……
办案启示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当残疾人遇到事儿时,应该第一时间想到自己的“娘家”——残联。
就拿重庆市万州区残联来说,从2018年起便通过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方式,由渝万律师事务所承接残疾人法律服务,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这是在原有设在区司法局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基础上,对《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不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如经济类纠纷),则由承接服务的社会法律机构对其进行法律救助,是对原有模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从“应援尽援”到“需援就援”,真正实现了残疾人法律服务全覆盖。
残疾人遇到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区残联申请法律服务。从机构、律师、服务,一应俱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区残联会转介到区司法局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区残联将直接交由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专业律师承办,为残疾人提供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撰写、诉讼代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重度残疾人还提供上门服务。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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