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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继承权——残疾人宋某与家人遗产继承纠纷案

2018年08月15日 来源:

文_王丽丽

关键词: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书遗嘱、无效遗嘱

案情简介

宋某是一名精神残疾人,已年近70岁,残疾等级为二级,属于重度残疾人;韩某系宋某的配偶,居委会出具证明认定其为宋某的监护人。宋某长期在精神病院疗养,病情稳定后偶尔回家居住。宋某的父亲于2012年3月25日去世,宋某的母亲于2013年12月5日去世,两人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子和银行存款若干。宋某有一个姐姐宋某甲、一个弟弟宋某乙和一个妹妹宋某丙,此三人之后起诉宋某,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并出具遗嘱一份,遗嘱内容大概为“某地某号房屋的回迁权归宋某的弟弟,由宋某的弟弟宋某乙拿出房屋补偿款,分作三份半。宋某的姐姐宋某甲、弟弟宋某乙、妹妹宋某丙各得一份。宋某因有病,尽义务少,得半份。”要求按遗嘱内容对房产进行分割。因宋某的病情需住院治疗,无法参与诉讼,遂由韩某作为其监护人代为诉讼,韩某也年近70,从未经历过诉讼的事,对于法院发过来的传票感到恐慌,不知道该如何参加庭审,并且非常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16年11月,韩某代替宋某向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提出法律救助申请,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指派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为宋某提供法律救助服务。常鸿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后,安排常晶齐律师和王丽丽律师担任宋某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后期因宋某的女儿要求担任诉讼代理人而撤销了常晶齐律师的代理。

办案手记

2016年11月15日,宋某的配偶韩某由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转至常鸿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救助事宜,并告知开庭时间。负责接待的常晶齐律师了解了案情,并通过电话与王丽丽律师沟通后告知韩某,同意提供法律救助,当天为宋某办理了法律救助手续。

2016年11月24日,王丽丽律师为宋某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与其监护人兼法定代理人韩某进行了庭前沟通,进一步了解了案情。韩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情绪非常激动,意思表述已经有些语无伦次。律师连忙对她进行了安抚,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了解了案件的大致情况以及宋某和韩某的家庭情况。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发现韩某对于本案的理解有误。她一直在强调遗嘱上面有自己的签字认可,法院肯定会按遗嘱的内容判,至于已经被其他继承人占有的钱也不知道有多少,肯定是要不出来的。并一直对律师哭诉,宋某在年轻时因遭受惊吓罹患精神疾病,后未治愈且越发严重,曾在家放火,差点引起巨大的火灾殃及邻居,家人迫不得已将宋某送到了精神病院疗养。宋某虽然照顾不了父母,可自己替宋某尽了赡养义务,不但经常去照顾老人,还在老人生病住院时参与排班去医院照料。韩某觉得宋某三位姐弟妹是在欺负她和宋某。

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发现宋某的三位姐弟妹在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遗嘱作为证据,因遗嘱上面有韩某的签名,于是详细询问了韩某该份遗嘱具体是如何形成的。通过韩某的描述律师初步判断,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份遗嘱应属无效。此外,因遗产所涉房产一直处于出租状态,故考虑房屋租金也应属于遗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因本案所涉老人遗产不全,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调取被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数额,以期在一次诉讼中解决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问题。律师多次跟承办法官沟通,催促承办法官在调取证据后尽快安排开庭时间。

因庭前准备充分,在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如下事实:1993年9月18日,宋某的父亲领取了北京市丰台区某地某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建筑面积79.3平方米。宋某的父母生前一直在此房居住,两人日常的生活费用以及晚年雇请保姆的费用主要以两人的退休工资支付。宋某的三位姐弟妹主张,他们对父母的照顾较多,经常回家看望照顾父母,而宋某因患精神疾病多年,自2007年起经常住院治疗,即使回家也因精神不正常无法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所以认为宋某对父母照顾较少。此外,宋某的三位姐弟妹在庭审中向法庭出具遗嘱一份,经法庭调查、质证时查验遗嘱原件发现,该遗嘱为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由宋某的父母口述,由宋某的弟弟宋某乙代笔,见证人分别为宋某的三位姐弟妹及宋某配偶韩某,遗嘱最后有四人的签名。宋某的三位姐弟妹在庭审中一致认为,该份遗嘱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应当按遗嘱内容对房产进行分割。宋某代理人对于遗嘱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于其他遗产,双方则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均按法定继承分割,每人四分之一。

在法庭辩论环节,宋某代理人坚持宋某姐弟妹出具的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包括房产在内的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并阐述:宋某作为精神残疾人无自理能力,自身的日常生活尚需家人照顾,他的情况不属于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形,不应少分遗产,而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最终因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庭未再做调解工作,法庭未当庭判决。

本次庭审后不久,法院便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全部采纳了宋某一方的答辩意见,认定遗嘱无效,遗产均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宋某依法享有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其他遗产合计分得4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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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_罗琪)

专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供的遗嘱是否有效,被告作为残疾人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应少分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见,此份遗嘱从形式上看就是一份代书遗嘱,但代书人及见证人均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此份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同时,法院一审判决也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因身有残疾,是不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不应因此少分遗产。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工作;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在本案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拓宽了服务领域,解决了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维权困难,受到了残疾人群体的广泛好评,在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首都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也反映出加强法律宣传的重要性,特别是针对基层残疾人群体普法,要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了解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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