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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8年02月06日 来源:新京报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一系列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及残保金政策。下面就来谈谈关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范围

政策中对残疾人规定,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需有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哪些所得可以减征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的规定,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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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于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具体如何减征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报要求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孙洁 马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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