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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做一个敢于出头的好人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三月风》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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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7日,《深圳晚报》的记者在深圳龙岗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假装晕倒。四周的旅客有的呼叫车站保安员、工作人员救人,有的打电话报警。遗憾的是,却始终没有人主动上前施救、伸手扶起。直到《深圳晚报》另一记者上前搀扶,旁边依然无人伸手相助。(图 CFP)

见义勇为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和保护双方的行为与权益,证明了人性中除去善良,恶的一面总会存在,但不能让它泛滥。立法的初衷是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让更多人在危险时刻能勇敢站出来。

文_《三月风》记者_白帆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俗称为“好人法”。

好人难当。虽然每年的“中国好人”评选都能在媒体上喧嚣一阵,但老百姓被当“好人”后所衍生出的负面信息吓怕了。比如全运会体操冠军张豆豆曾发微博称她碰到讹诈事件,被三位年过半百的老人,上演了一场“苦肉计”,她也十分迷茫,问大家“马路边遇到跌倒的老人,扶不扶?”在没有摄像头的马路上伸手施救被讹诈的概率虽然不高,但一旦曝光就会大面积扩散社会负面情绪。因为乐于助人是一回事,敢不敢救是另外一回事,因为好人难当,所以好人不敢当。

社会缺的不是好心肠,而是法律对好人的保护。2016年,上海曾出台《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紧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鼓励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这为《民法总则》在修订期间提供了鲜活的注脚,但该条例本身也存在缺陷,毕竟它只适用于医疗救助的情况发生,如果产生诉讼事宜,由于没有法律的进一步解释和保护,好人的处境仍旧微妙。

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这个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体现着立法机构的博弈与谨慎。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三次修改,最终删除“重大过失”字样,为施救者扫清了一些障碍。但争论之所以存在,在于救人是技术活,比如因心肺复苏时用力过猛摁断了肋骨或是被救人直接身亡的案例都出现过,“好心”就可以“办坏事”了吗?

所以救人的前提一定是救人者拥有一定的急救知识,不仅要救活,还得救好。可惜的是,国内急救培训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缺乏制度支撑、系统性不足、社会普及率偏低、培训经费短缺、社会化培训费用较高等现象。比如中国每年心脏猝死人数约54.4万人,而能够抢救存活的患者不到1%,远低于发达国家2%~15%的抢救成功率。调查表明,国内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我们的学校和社会团体要加大对公民急救知识的普及,例如对病人做哪些检查、如何使用绷带止血之类等。否则施救者一旦出现了重大过失,如何平息救助者家属的怒火?

在很多国家,对救人者的行为都有法律保护,美国和加拿大一些州和省对于救助的持续性都作了规定,比如中途不能停止,直到专业人士到场;德国、法国、塞尔维亚和巴西的法律更严格,不仅不能见死不救,如有违反还要被罚金甚至直接坐牢;新加坡还加上救助者被污蔑时,被救人家属必须上门道歉。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法条例》绝对是与国际接轨,应该为其鼓掌。

见义勇为的事情属于道德范畴,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和保护双方的行为与权益,证明了人性中除去善良,恶的一面总会存在,但不能让它泛滥。立法的初衷是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让更多人在危险时刻能勇敢站出来。

法律颁布后在执行上必有波折,但善良从未缺席。2017年7月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3.2%的受访者表示会在第一时间去扶倒在地上的失助者。我们也始终相信,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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