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为残疾人家庭教育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有利于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体系形成,在新的维度上进一步促进我国残疾人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本刊特邀周祥和邓猛两位教授分别从法律和教育两个层面,对该法进行解读。
文_周祥
我国未成年残疾人数量庞大、教育需求各异,残疾人渴望得到个性化、适性的优质教育的需求强烈,特别是长久以来残疾人家庭教育缺乏科学的指导和法律规范,导致很多家长无所适从、家庭教育问题屡见不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国事与家事相统一,确立了家庭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让残疾人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初步完成了未成年残疾人家庭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明确了责任主体。该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由此,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残疾人家庭教育的实施者,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该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由此,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残疾人家庭教育支持者的法律地位,强化了残联组织结合自身工作,为残疾人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支持措施的法定职责。
明确了包括未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家庭教育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构建了家庭教育实施的架构体系。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5条基本要求,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6部分教育内容,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9类方式方法,这些都体现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和立法主旨,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科学指引。同时,立法强调关注身心发展特点和情况,尊重差异、科学引导等理念与方法,对于制定专业化、针对性的教育内容,指导未成年残疾人的家庭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了家庭教育保障的辅助机制。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由此确立了国家和社会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综合责任,突出国家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分担。未成年残疾人的家庭受限于各种条件,开展家庭教育的过程迫切需要得到各类支持和服务。此外,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且规定了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教育责任有困难的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的法律定义。这对于未成年残疾人家庭教育的特殊需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三十条更规定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的政府法定义务和实施方式,即“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可见,一旦处于困境的未成年残疾人有需要帮助的需求,可以第一时间去找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
积极引导残疾人教育教学活动的家长参与机制形成
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各项权益的维护都需要家庭的支持,而且由于未成年残疾人群体的差异化程度高,只有让家长参与到他们的鉴定、学习、辅导、就业等决策过程中才能更好地保护其权益,促进其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
2017年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残疾人家长及监护人保障其受教育权和开展家庭教育的义务,但并未给家长们提供有效的支持和途径。《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以法律形式不仅明确了家长和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职责,还通过明确国家政府责任的方式将家长从学校教育的附庸角色转型为学校教育的协作角色。
另外,《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规定了保障未成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负面清单,为家长实施家庭教育设定了“红线”。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这一规定,丰富和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中有关家庭保护的责任体系和权利保护内容,区分了家事、国事的边界,为政府介入家庭教育事务划定了清晰的标准,更全面、充分地保障了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其全面健康成长。
明确了不同主体违反法定职责可能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的实施,落实立法对家庭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区分不同主体及其事项,首次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如果家长、监护人或接受委托的他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将会受到“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法律措施。而公检法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将视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法律列明的不当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如果这两类主体违法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随着家庭教育的法治化推进,更多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将会参与到未成年残疾人的家庭教育服务提供领域,这些机构有违法情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篇采用了准用性立法方式,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追究法律责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责任具体而系统,充分压实了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各方主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责任落实,还为有效“促进”家庭教育提供了坚强的法治后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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