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残疾人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会面临不同的问题, 对于巴基斯坦的残疾人而言,根深蒂固的“阶层观念”是他们融入社会的最大困难。
译者_ 雪岚
译自_Daily Times
法律不仅要便于残障人融入社会,还需要防止残障人与家庭、社会脱离。
巴基斯坦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巴基斯坦社会从根本上具有排他性。排他性一方面体现在宿命论上 。社会普遍认为,残障是注定的,要无条件接受。排他性的另一方面体现在整个社会尊崇阶层的划分,促进等级分化;经济水平的差异形成不同的社会阶层,这种现象在城市尤为明显。而宗派和部落也对社会进行了进一步细分,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在巴基斯坦的历史发展中,民族、语言和省份的差异也造成了范围更广的社会分化。在一个有着根深蒂固阶层观念的社会中,只有当这个社会发展至可以超越这些障碍的境界时,才有可能遏制这种现象。否则,想要遏制这种现象,就只是异想而已。令人遗憾的是,1981 年颁布的《残障人(就业和康复)条例》支持这种分化,旁遮普省和开伯尔- 普赫图赫瓦省(KP) 依然在沿用该条例。此外,此条例保护的是陈腐的、依然停留在基于同情和福祉的基金会和医药补助的模式, 而关于融合,《残障人权利公约》给予的建议是,创建以平等和残障人独立为中心的、基于权利的社会模型。
《2002 年残障人国家政策》(NPPD)提出,到2025 年,创建一个便于“残障人融入主流社会,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社会环境。为了执行该政策,巴基斯坦颁布了《2006 年国家行动计划》(NPA),但是旁遮普和 开伯尔- 普赫图赫瓦(KP)两省均未出台适当法律,实现融合。因此,在教育领域,融合教育的前景依然令人勘忧。《残障人权利公约》指出,建立融合社会的慢慢长路始于家庭,融合教育和融合就业是创建融合社会的必经之路:集融合家庭、融合教育和融合就业于一体才能形成一个融合社会。
巴基斯坦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社会从根本上具有阻碍性。 一方面,社会通常阻碍残障者与健全者之间的沟通(虽然他们都是社会的成员)。另一方面,社会通常阻止残障人与国家的沟通。巴基斯坦社会存在两类障碍:生活环境等有形障碍和态度观念等无形障碍。由于这些有形障碍,例如:大楼和交通设施没有斜坡和升降梯等,于是残障人士,尤其是轮椅使用者便被剥夺了接受教育、职业培训和医疗保健,取得住房和就业的权利。同样,那些依赖于盲杖、眼镜、助听器、假肢和拐杖的残障人士因缺乏辅助设施,被剥夺了全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另外,由于诋毁和嘲笑言论等无形的障碍, 残障人的潜能无法得到发挥。因此,他们只能过着依赖于他人、脱离于主流社会的生活,这是《残障人权利公约》所谴责的行为。《残障人权利公约》倡导的是基于权利的社会模式。遗憾的是,1981 年的条例没有觉察到这些问题。不过,2002 年的《国家残障人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它缺乏相关立法的保护。
巴基斯坦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社会从根本上存在歧视(偏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巴基斯坦也存在三类弱势群体:残障人;女性和儿童。残障女性有着双重弱势(其一,她是女性;其二,她是残障人),而一个残障女童具有三重弱势。一个遭受多重歧视的人需要国家给予比健全人更多的保护。歧视令残障者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甚至是参加体育运动和娱乐活动的机会。《残障人权利公约》为残障人提供全面保护,使其免受各种歧视,而1981 年的条例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更需要强调的是,2002 年的《国家残障人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它缺乏立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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