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张宝林
专家解读:中国的残疾人整体就业率是43%,但智障人的就业率低于10%。这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经合组织(OECD)2014年发布的就业市场年度报告中指出,由于全球经济复苏温和且冷热不均,预计2015年主要发达国家的就业率仍低于金融危机前的水平。此前,2011年欧盟平均失业率为11.1%,失业人数达1750万人,其中西班牙失业率最高,约为25%。2012年,情况依然严峻。在欧盟四分之三的行政区,年轻人失业率都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两倍。在那些国家,残疾人就业,更是难中之难。
中国的残疾人整体就业率是43%,但智障人的就业率低于10%。这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中国目前有智障人554万,占残疾人的比例为6.68%。多重残疾人中伴有智障的还有430万,总数将近1000万人。智障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受限,他们自身融入社会的能力非常薄弱,社会对他们的接纳程度也最低。长期以来,尽管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改善了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但近千万智障人群,无论是生活状况,或是康复、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境遇,都还存在诸多困难。
智力残疾孩子在超市工作比健全人毫不逊色(作者供图)
目前,中国主流的智障人就业模式,是庇护性就业(福利工厂、工场),这是由政府主导的集中就业模式,优点是让残疾人有了与社会其他成员接触的机会,残疾人获得了劳动报酬,增加了家庭收入。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福利工厂竞争力差,企业负担重,难以适应新的形势,不少已经倒闭,或面临严重困难。为了重振庇护性就业,中国残联等八部委2015年6月发布《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决定加大对这种就业模式的扶持力度,把它作为残疾人就业新的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重要任务。新修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也已明确保障金用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可以预见,庇护工场大量倒闭的现象将得到遏止,新的福利工厂将大批涌现,并不断向前发展。
但是,庇护性就业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最大的问题是工作场所与社会隔离,导致残疾人特别是智障人被排除在常态社会生活之外。这种模式不利于残疾人融入社会,享受与他人同样的物质与精神生活。
“支持性就业”是残疾人(主要是智障人)的一种新就业模式。这是由就业辅导员在竞争性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持续提供训练,以增进他们的工作能力及与同事的互动,当残疾人的表现符合工作场所的要求后,就业辅导员逐渐退出工作现场,改为追踪的方式提供服务。
支持性就业,是伴随国际新的残障理念和法律而产生并不断发展的就业模式。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当代世界各国卫生事业发展的状况,从1996开始制定了新的残疾分类体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这个分类标准突破了传统的残疾医学模式,建立起一种新的残疾社会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意义是,不把残疾人看作一个特殊群体,而看成是社会大家庭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多元化的一种体现。2006年颁布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第1条宗旨中,开宗明义,“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这个表述,是以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的权利为本的,它把残疾定义为个体缺陷与社会支持互动的过程。第3条一般原则中包括了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不歧视;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机会均等;无障碍等等。这一切都阐明,残疾人享有全面的人权,包括劳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和《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对此也有专门规定。《保障法》第四章专设“劳动就业”,其中第31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就业条例》第2条重申保障法中关于“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就业”指庇护性就业,“分散就业”指按比例就业。其中,分散就业和规定的1.5%的比例,为智障人的支持性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支持性就业的特点是: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性环境中为残疾人开拓更多的工作机会,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残疾人就业需求;可以提高残疾人薪酬,获得更为合理的工资;可以使残疾人有更高的满意度,更利于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使雇主对残疾人忠诚可靠、踏实合作的工作人格,和实际工作能力有更清楚的认识;可以使职业康复机构摆脱了仅凭道义与良心为残疾人寻求就业机会的格局,从而更有创意地为残疾人争取权益,提供服务;可以提高政府和社会福利部门在残疾人职业康复方面的投入产出比,以较少的经费获得更好的效果;可以使残疾人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支持性就业涉及的几个环节:一、智障人及其家庭。他们的自我决定和家庭的积极参与是实现支持性就业的核心元素。二、就业辅导员。这是发挥关键作用的因素。提供个别化支持计划和建立支持系统,才能让支持性就业落到实处。三、雇主(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是雇主的社会责任,雇主的态度、理念和参与程度是支持性就业得以实施并持续进行的保证。雇主在履行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也成为受益者,他们得到了合格的员工。四、政府。就业辅导员应是一个职业岗位,具备专业知识和上岗资格,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这4个环节中,就业辅导员是关键角色。就业辅导员能引入支持性就业的概念,有效地组织协调各种资源,形成提供支持的专业能力,确保就业成功;他们开业成为沟通智障人、家长和企业的纽带,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还可以成为“种子选手”,在自己的单位和所在地区继续发挥作用,持续辅导新的个案,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2000年前后,中国的许家成教授开始在重庆和北京的一些机构实验“支持性就业”,并取得一定成果,但未形成规模,长期不为社会所知。2012年开始,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下,和中国残联就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合作,推广“支持性就业模式”。在全国7个省市试点。迄今为止,聘请了美国、德国、日本、马来西亚、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召开了8次研讨会,开展了7次就业辅导员国际标准课程培训。培养了就业辅导员249名,安置智障人就业100多例。2015年6月中国残联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要求。
支持性就业在中国尚在起步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如,智障人家长思想观念还不够端正,有是宁愿拿低保,也不愿孩子出去工作,怕受委屈。雇主担心智障人就业后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怕出事担责,不愿雇佣智障人。就业辅导员还不是一个正式职种,现在多由义工或社工担任。就业辅导员普遍反映工作难度太大,缺乏信心。政府部门对庇护性就业驾轻就熟,而对支持性就业认识不足,认为“太超前”“不合国情”等等。这些,都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艰难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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