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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障人法案》与互联网时代

2016年03月14日 来源:《中国残疾人》

文_Will Smith

译者_雪岚

译自_Associations Now

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出台的《美国残障人法案》是否适用于互联网,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法庭的裁决是否会改变这一现状呢?美国国家盲协提起了相关诉讼,残障倡导者们及技术团队都对判决翘首以待。

互联网浩瀚无边,各网页在质量及使用便利性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视障人对互联网的可访性最能体现其差异。近年来,Netflix和eBay等公司都卷入了相关法律诉讼中。美国聋人协会(NAD)起诉Netflix公司,Netflix公司最后同意对所有内容加配字幕。而在eBay案中,一名聋哑用户起诉该拍卖网站,因为它要求新卖家进行电话确认。

不过,对于“1990年通过的《美国残障人法案》是否适用于因特网?”这一困扰互联网公司和残障倡导组织的问题,去年由国家盲协发起的诉讼或许给予了最直接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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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中,美国盲人联合会(NFB)控诉在线图书共享服务商Scribd,声称其违背了《美国残障人法案》第三章条款,该条款要求公共设施应适合残障人进出。NFB声称,公司使用的技术与盲人使用的用于读取网络内容的读屏软件不兼容。

“访问电子信息不仅仅是一种便利;它还是取得成功、生产以及平等参与社会的关键,” 美国盲人联合会主席马克·黎克博诺在7月份发表的声明中谈道,“其他技术公司都制作了盲人读者可访问的文件。Scribd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有义务做到这一点。”

不过,与Netflix和eBay一样,Scribd争辩道,《美国残障人法案》并不适用于互联网,因为网络是无形的。2012年,在美国聋人协会提起的诉讼中,美国地区法官司麦克·旁索驳回了Netflix的辩辞,判定美国聋人协会胜诉。而eBay诉讼的结果则相反:审判法官驳回了诉讼,目前原告正在上诉。

Scribd一案中,美国盲人联合会的代表律师哈本·格玛来自于非盈利“残障权利倡导者组织”,是一名先天盲聋哑人。去年,她告诉《商业内参》,她在有关可访性的法律工作结合了自身的经历。

“我发现,作为一位盲聋哑人,我了解该群体所使用的工具、服务与需求,我将这些知识结合到工作中,” 格玛说道,“这个优势是其他律师所没有的,我了解技术、技巧及盲人群体的需求,因此我成为了美国盲人联合会的代表律师。

而与此同时,技术领域的一个主要贸易团队辩称,将《美国残障人法案》应用于互联网将会加重商家负担,成为创新的阻力。

据《ABV杂志》报道,“互联网协会”在eBay案的( 非当事人)意见陈述书中辩称,“该责任有可能不仅由大集团承担,还需要由那些既无资金也无技术遵循《美国残障人法案》规定的小型网络商家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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