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王晓婷
近年来,关于攻击性精神障碍者伤人伤己、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事件频频曝光,成为媒体、群众、政府关注的热点。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 精神障碍者为何会成为社会隐患?其背后又隐含了怎样的管理体系?在管理体系中社工又有怎样的介入空间呢?
一、精神障碍者的管理困境
1. 法律法规粗放。我国目前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立法保障主要集中在法学领域,但在实际中精神障碍者面临责任能力判定的争议时,粗放式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精神鉴定制度、监护和医疗制度还不健全,可能导致既无法确定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程度也无法保障精神障碍者在后续处理中得到合理监护与治疗,从而对精神障碍者造成双重伤害。此外法律法规对于如何保障精神障碍者得到有效监护与治疗、如何避免其发生攻击性行为方面,也涉猎甚少。
2. 基础设施欠缺。目前,我们对于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提升,但在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方面仍显匮乏。对于具有周期性、反复性、突发性和激烈性的精神障碍来说,资金投入是其能够得到安置、避免爆发攻击性行为的有效保障,完善的基础设施则是促进其康复、重新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在这两方面国家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其需要。精康园虽然有来自残联方面的补助但仅是杯水车薪,资金缺乏既影响收容的数量也影响管理服务的质量,已经成为精神障碍者日常管理的一大制约因素。
3. 医疗服务滞后。目前,除了几家权威的专业医院能够提供系统化的治疗与康复外,其他的针对精神障碍者治疗的医疗条件并不理想。而对于缺乏足够资金支持的基层福利机构情况则更不容乐观。首先,以药物为主的医疗措施,简单粗暴,却得到广泛应用。其次,精神障碍者的污名化使康复机构难以吸引足够的医护人员,作为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的软性条件,良好的医疗条件、专业的医疗队伍不仅可以避免病情的反复,推动精神障碍者的康复,更是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4. 监护管理体系存在盲区。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监护人应在精神障碍者的监管、治疗、康复、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怀,使他们的病情得到控制,生活得到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部分监护人缺乏必要精神障碍医理知识,工作繁忙,经济拮据而无力、无心监护,致使许多精神障碍者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精神障碍者极易肇事,危及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5. 社会再融入困难。对精神障碍者管理的有序和保障其权利,不仅仅在于其得到基本的收容与治疗,更在于协助其社会功能的恢复,进而重新融入家庭,融入社会环境。精神障碍者社会再融入的困难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首先,病情的反复无常以及受限于治疗与康复环境等因素,精神障碍难以得到彻底的康复,从而使得许多患者需要在医院或福利机构度过一生。其次,精神病的污名化仍存在。即使病情得到控制得以出院,他们的患病史也会使他们承受社会异样的目光,难有工作单位愿意接收他们。此外,我们目前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后续管理建设不足,缺乏对精神障碍者的跟踪服务,缺乏创造适合他们的岗位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社会融入的困难。只有让康复的精神障碍者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其社会功能,才能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二、社会工作介入空间与作用
社会工作以其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工作方法,对维护个人人权,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保障不相适应的背景下,这种作用更加突出。
遵循社会工作的价值准则、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从事职业性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在为精神障碍者呼吁政策支持、获取资源,保障得到合理监护,促进其康复,进而实现劳动就业,完成社会适应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
1. 广泛介入推动政策完善
针对目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法律法规存在盲点、安置与治疗资源匮乏的现状,社会工作者可以发挥其政策影响人和资源获取者的角色。通过长期工作积攒的社会资源联系其他社会工作者如司法、医务、残障社会工作者,联系福利服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向他们争取精神障碍者所需要的法律、治疗和安置等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全方位专业介入以保障精神障碍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和治疗以及在民事程序等方面的权利。此外,社会工作者可以将其针对精神障碍者服务的实务工作经验反馈给政策制定者,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法律和社会资源的双重支持将会完善监护体系,规范制度漏洞,推动管理的有序化,维护社会稳定。
2. 监护监督促进身心康复
社会工作在完善精神障碍者监护体系中可以发挥两方面的作用:首先,社会工作者可参与监护服务。现实生活中,精神障碍者的监护人由于对精神障碍缺乏专业认识和专业能力,对监护职责往往是有心无力。对于直系亲属逝世的患者,其监护责任就落到了居(村)民委员会上,但这一监护人资格常流于形式。为保障精神障碍者得到专业化的服务,促进其康复,可由专业的残障社会工作者担任监护人并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康复训练。这也是监护事务走向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客观需要。此外,社会工作者可监督监护服务。为切实保障精神障碍者得到利于增强其社会功能的监护,可由社会工作者监督监护行为,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法院负责,及时解除不合理的监护服务,提高监护服务质量。无论是亲身参与监护服务还是间接地监督监护,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有利于在保障精神障碍者得到监护的基础上促进其康复与融入。
3. 协助互动实现社会再融入
回归社会论强调精神障碍者之间的长期的共同生活、具有强烈刺激性的互动以及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对精神障碍者消极冷漠的态度可能会加重其病情;而使他们处于积极的社会关系中,则有利于其个人的恢复与成长,实现良好的社会再融入,进而达到最佳的管理与权利保护效果。对此,社会工作者可通过家庭社会工作,通过咨询、介绍、指导精神障碍者及其亲属促进其家庭功能的恢复,促进家庭生活的恢复与和谐;社会工作者还可通过社区工作,动员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社区环境促进精神障碍者社会功能的恢复。社会工作者通过协助改善他们生活的物质条件和家庭社会环境,协助其达到良好的社会适应,实现社会再融入。从而实现管理的良性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加大,进而对人们的精神卫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精神障碍者数量日趋增多,精神障碍者人群日趋多样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弥补现行管理漏洞,完善精神障碍者的管理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显得尤为紧迫。只有促进管理的有序化,才能将“负担”转化为积极稳定的力量。同时,我国目前的社会工作处在价值重构、服务拓展、机制完善的阶段,针对目前精神障碍者管理的不足,社会工作既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也要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培养专业人才,普及精神障碍者的社工服务意识,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社会工作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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