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西省残联维权处 欧阳彪
一、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涵义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地、平等地遵守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和制度。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其主要任务包括制定和完善各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体内容有:立法工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残疾人法律保障问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建立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工作制度等。
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残疾人事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证。可以说,残疾人问题解决的程度,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状况,残疾人的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状况和水平。因此,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大系统,是法制建设的总体,而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加强,必须要求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加强。没有前者,也就根本谈不上后者;而没有后者,前者的建设和发展也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因而也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体系。可见,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就其纯粹的社会保障方面来说,有两个方面的保障因素:一是领导人的关心、支持以及社会上人道主义的帮助(这是不稳定的保障因素);另一个是专门的法律、法规提供的社会法律保障(这是稳定持久的保障因素)。可见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使这项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残疾人的事业,就其范围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残疾人直接提供生活、娱乐、医疗、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福利、康复和发展的事业;二是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即间接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社会专门工作机构,包括专门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的机构、专门研究残疾人问题的机构、专门负责残疾人工作实施的机构等。
根据残疾人事业的两大范围,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内容也可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制定以保护残疾人自身各项权益为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类是制定以保障为残疾人提供社会服务的各种社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项权益为内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是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的根本保证
我国的三十多年改革和开放,在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在保护残疾人的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残疾人工作法制化、社会化管理已开始走上轨道,残疾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了更多更广的发挥机会。这一切都为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歧视、侮辱、迫害残疾人以及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残疾人的正当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各项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享受和实现,这些都需要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中予以解决。
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要实现自己的各项权益,更需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障。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残疾人享受其应享受的各项权利,满足其各项特殊需要,实现其各项正当的要求,提供全面可行的社会法律保障。可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规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维护各项权益的根本保证。
三、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也在日益发展。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水平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水平相比,前者显得比较落后,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因此,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加快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步伐已是刻不容缓。
(一)要明确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是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完整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体系,从而实现残疾人公民与健全人公民一样,真正完全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并享受由社会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所创造地一切成果。要完成这个总任务,实现这个总目标,需要一个较长时间地努力奋斗。首先,国家要以我们现有的各项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和《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配以制定各个专项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医疗康复法及其实施条例,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残疾人教育法及其实施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各省、市依据国家颁发的专项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地、市、县(区)、乡(镇)、村(居委会)等各级依据省、市实施办法制定便于实际操作的具体优惠政策、措施和规定,以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其次,国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努力预防并减少“先天”、“后天”的致残因素。为此,要创造和提供一切先进的医疗科学技术手段和充分的物质条件。为此相适应,国家要制定一系列相互配套的预防残疾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组织制定一系列实施办法。最后,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改进不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达到科学、合理、完备的程度。
(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法制体系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体系,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有机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的法制体系,应达成以下要求:
一是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首要的任务是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我省各级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如1993年11月1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江西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后又根据形势的发展经过三次修改和完善。根据保障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省政府颁发实施了《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直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纷纷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残助残优惠政策。如省教委、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中进一步落实残疾考生政策的通知》;省司法厅和省残联转发了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残疾人脱贫工作的报告》;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切实做好“助残”工作的通知》等。各地也陆续制定出台了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100个县(市、区)已全部出台和实施了优惠政策;80%左右的乡(镇、街道)和50%左右的村(居委会)也相应制定了对残疾人的优惠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许多福利企业也都制定执行了对残疾人实施优惠和照顾的具体办法及规定。这些政策和规定的颁发实施,为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做到有法必依。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社会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对基层而已,就是要坚决执行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如目前在全省推行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就是要严格按省政府令实施,使任何单位和团体都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是做到执法必严。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严肃,要执法如山,不枉不纵,保证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的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对损害残疾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四是做到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样,才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有效的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残疾人的权益。
(三)要营造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
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因此,就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把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宣传列入全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之中,充分利用有关节日和重要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的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要主动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大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宣传和教育,使全体人民群众,特别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形成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使广大残疾人知法、守法,并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残疾人在生理、心理上的缺陷和经济上的贫困,更迫切需要对他们提供法律上的服务和援助。首先是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这项工作我省已初具规模,省成立了由公、检、法等九个部门联合组成的江西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残联成立了法律救助站,所有的设区市和80%以上的县(市、区)残联设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残联也有法律服务人员。会昌县早在1993年7月就成立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据中国残联有关人员说,这在全国是绝无仅有的。定南等二十多个县级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站”也已挂牌服务。其次是要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如乐平市的法律服务中心,为帮助解决残疾人打官司难、请律师难和支付费用难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安远县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残疾人贫困户免收或减半收取法律服务费。
三是要建立监督机制。为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建立一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机制。首先是组织监督。即每年都请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进行执法检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深入调查了解等形式,督促检查各地有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其次是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侵犯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再是舆论监督。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大量刊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好人好事,实事求是地披露报道和谴责一些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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